政策法规

榆实中工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1 09:06:41     作者:佚名  分享到:

 

 

我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忠实履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坚持民主管理,完善教代会制度,坚持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注重教职工队伍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坚持在教职工中开展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的活动,涌现出一批省市学科带头人、省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一、组织机构

工会主席:崔水利

  副主席:冯  荣

工会委员:李树强 白  艳 侯健康 李  铮 李  鹏  杜飞飞

赵文宁 赵雅娜 王燕妮  袁利萍

    工会委员会均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教工会批复(榆教工【2012】20号文件)组织机构健全。

二、工会会员

    我校教职工已全部加入工会组织,均为工会会员,教职工入会率建校以来一直保持在100%。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学校工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发展会员,壮大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校以来我校在编正式教职工的入会率始终保持在100%。

工会小组长:

七年级:李  鹏  八年级:赵文宁  九年级:杜飞飞

高  一:李  铮  高  二:白  艳  高  三:侯健康

行  政:赵雅娜  总务后勤:王艳妮                                                                             

三、工会主要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本校党支部的领导,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定期开好教代会。

2、落实教代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意见,支持并监督校长依法依章履行职责,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做好统战工作和退休教职工的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配合校长组织教职工开展理论学习和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5、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慰问退休与有困难的在职教职工,组织退休教职工开展活动。

6、管理工会经费和档案材料。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监督程序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标准学校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的代表以学科组、行政部门和后勤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以上。

4、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工会筹备会议,主持会议。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评职评先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⑤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五、校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管理改革,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学校事务,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廉洁治校,强化学校民主监督,密切学校干群关系。为此,特制定榆林实验中学校务公开管理制度。

㈠、校务公开的方法和要求

1、校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统一部署建立以校长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校务公开的计划并指导实施。同时建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收集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2、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做到管理权限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3、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热点”的原则、及时公开的原则和群众满意的原则,教工考核、聘任、奖励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出台,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招生、评优、职称评聘、基建项目招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标、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必须做到政策、办事过程和结果“三公开”。把校务公开与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结合起来。

4、校务公开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同时根据公开的内容、效果和学校的实际,采用行政扩大会议、教工学习会、有关人员参加的通报会、对话会、家长会等形式,并建立制度。学校同时设立“校务公开专栏”,分周、分月刊登校务公开内容。

㈡、学校定制一1×1.2平方校务公开栏,定期公布。

㈢、公开内容

(1)学校计划、制度公开:

1、学校的发民规划、办学目标和管理制度

2、校党政每年的工作目标、总结、计划、规章制度

3、学校领导的分工和责任目标、述职报告。

4、教师工作规范和各类教学计划和大纲

(2)教师评优(处分)、评职、福利公开:

1、教职工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依据、名额、办法、程序和结果。

2、教师奖金等利益分配方案及办事程序和结果。

3、教职工违纪案件查处结果

(3)教师课务公开

1、全体教师的课务和其它所有人员的岗位责任及实施情况

2、教师课时计费办法。

(4)财务公开:

1、收费项目、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公开。

2、学生代管费结算清单和捐资助学款收入。

3、学校征订的各学科学习资料及款额。

4、学校借读费、赞助款和预算外出的收支详细情况

5、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表。

(5)学生奖惩公开:

1、评比各类优秀学生、条件、程序、名额、结果

2、学生的违规处理的依据、事实和结果

(6)廉政建设公开

1、学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制度及执行情况。

2、学校师生校服、教学用品、电教仪器、设施设务等大宗物品采购招标情况及中标价,公开供贷渠道、供贷价格。

3、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招投标、承包的政策、方案、结果。

4、校食堂、小店等承包投标情况及中标人,每月公布食堂收支情况。

5、教代会评议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一次。

㈣、校务公开组织机构

(1)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中刚

副组长:白恩省 贺茂盛  张鹏飞  田  军 崔水利       

   督  学:李广峰  安瑞珑

成  员:惠巍魏  韩  波  任红兵  孙红旗 贺  勇  曹军平

   苏  醒  冯  荣

(2)校务公开责任小组:

组  长:王中刚

成  员:贺茂盛  张鹏飞  田  军

(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  长:王中刚

成  员:白恩省  崔水利  冯  荣        

教职工代表:李树强 白  艳 侯健康 李  铮 李  鹏

 杜飞飞 赵文宁 赵雅娜  王燕妮  袁利萍

 

六、教师权益

㈠、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诉:

①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②退休教师未能享受应有待遇;

③在教师考核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④在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设施不安全,设备不合格造成伤害,学校推卸责任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教代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②申诉的事项、理由等及要求;

③提出申诉的日期。

㈢、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代会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②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③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教职工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延长30日。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教职工中的审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教育办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教代会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学校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的教代会的负责人担任。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义,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教代会。

㈣、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

    ③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学校重新审理。

    ④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更正。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㈤、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②做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③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④受理申诉的教代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⑤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⑥做出决定的日期。

    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学校。    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教职工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在受理申诉的教代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复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教代会在接到教职工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    教代会受理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的申诉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