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00%的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开业;食堂采购要有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单位,采购时100%的要索证索票(“票”是指进货凭证,“证”是指供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检验证)和检验合格单与化验单;蔬菜残留农药检测、记录率100%;饭堂食物留样率100%。
二、学校饮用水
保障饮水安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建立定期的检测制度,发现水质有问题的,要立即停止向师生供水。购买饮用水要建立台帐制度,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饮用水,并且要100%索证索票。
三、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教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若管理缺位,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外,在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以后,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总 务 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